观澜顺络电子怎么样(塘厦顺络电子厂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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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顺络电子怎么样?我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月薪4000左右,目前在深圳工作,家里有一套房子,父母都是退休工人,我和老婆结婚两年了,感情一直很好,但是是我和老婆的收入不高,所以一直没有买房子,现在我们两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每个月的收入加起来也就三四千块钱,这样的收入根本不够首付的。而且我们两个人的工作都很忙,没有时间去考虑买房子的事情,所以我们就打算等攒够了钱再买房子。
(上接B61版)
二.关联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上海德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德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瓶安路1259号1号厂房3层;
法人代表:张斌;
注册资本:225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 、技术服务,手机配件的组装,电子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5年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合并报表数据):
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104,900,792.25元,净资产80,703,214.43元;营业收入54,251,140.84元;净利润-10,031,856.47元。
2.上海德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总裁施红阳先生兼任德门的董事。德门与本公司的关系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除此之外,德门与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保持各自独立性。
3.履约能力分析
上海德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日常交易中能够遵守合同的约定。
(二)深圳市海德门电子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海德门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富苑工业区顺络工业园C栋3楼;
法人代表:张斌;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手机配件的组装、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北斗导航、无线传输设备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2015年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16,910,023.94元,净资产6,853,147.48元,营业收入24,141,302.69元;净利润-794,864.65元。
2. 深圳市海德门电子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总裁施红阳先生兼任海德门的董事,本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徐佳先生兼任海德门监事。海德门与本公司的关系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除此之外,海德门与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保持各自独立性。
3. 履约能力分析
深圳市海德门电子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东莞信柏结构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信柏结构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潭浦塘清西路28号;
法人代表:陈暖辉;
注册资本:578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和销售高性能陶瓷材料及制品、结构陶瓷、耐火材料、磨料磨具、石英坩埚。
2015年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109,283,606.01元,净资产76,046,290.63元,营业收入89,721,119.21元;净利润709,618.17元。
2. 东莞信柏结构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徐佳先生兼任信柏陶瓷董事,本公司副总裁高海明先生兼任信柏陶瓷董事。信柏陶瓷与本公司的关系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除此之外,海德门与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保持各自独立性。
3. 履约能力分析
东莞信柏结构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四)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三路宝昌利工业厂区1#仓库201室;
法人代表:杨柏桓;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结构陶瓷、高性能陶瓷材料及制品、耐火材料、磨料磨具、石英坩埚的研发、购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015年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43,622,516.92元,净资产10,321,122.89元,营业收入51,578,519.15元;净利润2,039,854.65 元。
2. 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为东莞信柏结构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 履约能力分析
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价定价。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平合理的定价 *** ,并应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1)向非全资关联企业出售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标准:专为对方设计、开发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90%-120%;标准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90%-95%。
(2)向非全资关联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标准:专为我方设计、开发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同类商品市场价90%-120%;标准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90%-95%。
第十五条 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价格依据。
2.协议签署情况:
(1)本公司与德门已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其中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应保持本协议项下所有货物的价格具有竞争力。一旦发现供应商的价格不具有竞争力,德门应尽早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通知日起的一周内,将该价格调整至德门可接受的价格水平。否则,德门有权终止本协议。
(2)本公司与海德门已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其中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应保持本协议项下所有货物的价格具有竞争力。一旦发现供应商的价格不具有竞争力,海德门应尽早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通知日起的一周内,将该价格调整至海德门可接受的价格水平。否则,海德门有权终止本协议。
(3)本公司与海德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其中规定:公司将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凹背社区大富苑工业区顺络观澜工业园C栋3楼的房屋出租给海德门使用;租赁房屋用途为厂房。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5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66,000元。租赁房屋的期限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4)本公司与信柏陶瓷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其中规定:公司将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塘清西路28号的租赁物出租给信柏陶瓷使用,包括租赁厂房及租赁宿舍,租赁物每月租金为人民币62,000元(含税),租金每隔三年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租赁期为五年,即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
(5)本公司与信柏陶瓷全资子公司“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签订《外协供应商采购协议》,其中规定: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应向公司提供货品之最低价格及最优惠条件,为保证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遵守本款协议,公司保留稽核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账簿中关于销售同类货物价格之权利,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同意配合执行。如有任何价格差异,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应承担该次稽核费用,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得自行将货品调至实际最低价格。并从到期价款中抵销该差价及稽核费用。
(6)本公司与德门签订《外协供应商采购协议》,其中规定:德门应向公司提供货品之最低价格及最优惠条件,为保证德门遵守本款协议,公司保留稽核德门账簿中关于销售同类货物价格之权利,德门同意配合执行。如有任何价格差异,德门应承担该次稽核费用,德门得自行将货品调至实际最低价格。并从到期价款中抵销该差价及稽核费用。
(7)本公司与海德门签订《外协供应商采购协议》,其中规定:海德门应向公司提供货品之最低价格及最优惠条件,若公司所购货品价格高于海德门售于第三方的价格,海德门应自行将价格调整至实际最低出售价格。前期所销货品的差价从到期货款中冲抵销,不足部分由海德门在30天内支付给公司。
(8)本公司与海德门签订《财务及ERP软件使用协议》,约定本公司提供ERP系统中部分功能模块供海德门使用,每年收取3万元服务费。
(9)本公司与海德门签订《关于NFC产线整体收购协议》,为保证本公司产线完整,满足大客户的潜在需求,约定海德门将涉及NFC产线资产以现金结算整体 *** 给本公司, *** 价款为215万元人民币。
(10)本公司与信柏陶瓷签订《外协供应商采购协议》,其中规定:信柏陶瓷应向公司提供货品之最低价格及最优惠条件,若公司所购货品价格高于信柏陶瓷售于第三方的价格,信柏陶瓷应自行将价格调整至实际最低出售价格。前期所销货品的差价从到期货款中冲抵销,不足部分由信柏陶瓷在30天内支付给公司。
四.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德门、海德门、信柏陶瓷及深圳信柏结构陶瓷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为正常的商业往来,对公司而言交易公允、合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也没有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关于2015年度关联交易统计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独立董事同意2015年度关联交易统计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5年度关联交易统计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提交了2015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2016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15年度已发生及2016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统计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之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施红阳先生应予以回避。
(2)关于2015年度关联交易统计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年度关联交易统计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保荐机构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认为:
(1)上述采购及销售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常交易,关联租赁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发展;
(2)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3、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长城证券对公司上述2016年度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中介机构意见;
5.关联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编号:2016-014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15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16年3月4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 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袁金钰先生、独立董事吴育辉先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徐佳先生、保荐代表人宋平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2、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执行。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未来的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 、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