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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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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日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日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2023年烟花爆竹政策是全国多地全区域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部分地区限定春节可放。全国部分地方出台政策,规定亏肢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兆伏花爆竹;迟野同时,也有地方允许在除夕、春节、元宵节销猜世等限定时间内燃放,具体情稿卖粗况应该视地区而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搜旦孝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键镇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配猛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世稿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段。

(一)2023年1月21日(除夕)7点至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点;

(二)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至2023年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7点至23点;

(三)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7点至23点。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哪些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至今为止,在上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 并没有作出调整。与往年相同,上海外环线内,外环线外人员密集的小区及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地方仍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日期

7月10日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

关于征求《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如下

↓ ↓ ↓

为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的行使标准,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工作,玉林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规定,如认为《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也请一并提出并注明“排除或限制竞争”。

提出意见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

意见反馈途径:以实名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信函方式提交相关意见或建议,请在邮件或者信封注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征集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广西玉林市双拥路97号玉林市市直机关办公一区17、18楼

邮编:5370000*** :283620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等次

违法行为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备注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轻微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相关处罚标准参照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中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编 | 梁琪岚

校对 | 韩 冰

审核 | 李飞月

监制 | 陈 俐

出品 | 玉林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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