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转业安置政策|军转直通车⑩
湖北省转业安置政策|军转直通车⑩
一、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
③军队干部在驻鄂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湖北省常住户口的(到武汉市安置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武汉市常住户口满2年)。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者在驻鄂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汉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湖北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
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湖北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武汉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武汉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地区安置。)
④湖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⑤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⑥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
⑦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⑧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⑨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
⑩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4.除湖北省不予接收的情况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武汉地区不予接收:
①原籍非武汉市,通过武汉地区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办理随军手续,常住户口迁入武汉市时,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汉部队服役的。
③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湖北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的。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湖北常住户口的。
④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湖北的。
⑤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湖北有常住户口的。
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湖北的。
⑦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湖北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湖北的。
⑧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湖北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湖北的。
⑩军改期间政策照顾性原则与计划分配干部接收条件相同。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未有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二、安置办法
湖北省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采取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
在省直安置的师职、正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副团职(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下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网上双选(双选人数大于计划数的岗位进入面试竞岗环节、用人单位未选择的岗位进入积分选岗环节)、面试竞岗(面试不能表露个人身份、成绩占录取成绩的30%,笔试成绩和档案赋分各占录取成绩的40%和30%)、积分选岗(笔试成绩占50%、考试考核成绩占50%)、保底分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前三个环节任一环节弃权直接进入保底分配);武汉市安置的正团职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副团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分配(笔试成绩占50%、档案赋分占50%、考核培训实行负分倒扣);其他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采取考试考核、积分选调的办法进行分配,考试成绩一般都作为安置分配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军转干部考试全省统一时间组织实施(一般为7-8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00分。笔试时间150分钟。考试范围主要是行政能力测试、申论和公务员法。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一般在考试后进行,采取分片设点、集中办班的形式,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主要内容为地方工作基本要求、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公文写作、办会办文等与地方工作实际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主要目的是让军队转业干部尽快了解地方,适应地方工作,培训时间一般为1周。培训考评计入考核计分。
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有关要求,及《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办法》(鄂转干〔2015〕3号),考核赋分有关规定如下:
(一)考核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二)赋分标准1.服役年限计分
服役年限实行分阶段累计计分:8年以内(含8年),每1年计0.8分;9至15年,从第9年起,每1年计1分;16年以上,从第16年起,每1年计1.2分。
2.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计分
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计分以转业时担任的最终职务(专业技术)等级为准。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4.5分、正连职计5分、副营职计5.5分、正营职计6分、副团职计6.5分、正团职计7分、副师职计7.5分、正师职计8分。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对应职级赋分。
②领导职务计分。任副团以上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加2分。
3.奖惩计分
──奖励计分
①所获最高奖励为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1次计45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60分。
②所获最高奖励为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1次计3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40分。
③所获最高奖励为二等功的,1次计2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奖项相应分值另加分,累计计分不超过25分。
④所获最高奖励为三等功的,1次计4分;多次立功的,累计计分不超过15分。
军队转业干部同一事项获多项奖励的,只计其中最高奖励分;所有奖励分,不得超过本人所获最高奖项上一等次单项奖励分值;集体功不计个人分。
──处分扣分
①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警告处分,1次扣5分,多次受警告处分的,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②受到最高处分为行政严重警告处分,1次扣8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③受到最高处分为记过及党内警告处分的,1次扣1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④受到最高处分为记大过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扣15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5分。
⑤受到最高处分为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1次扣2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⑥受到最高处分为撤职处分及留党察看处分的,1次扣25分。多次受到处分的,按其处分相应分值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5分。
因同一问题同时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等次扣分。
4.学历计分
①最高学历计分。中专计1分、大专计2分、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计3分、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计4分、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计5分。
②职前学历计分。按入伍前最高学历计分,博士研究生学历计6.4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4.8分、本科学历计3.2分、专科学历计2.4分。学历计分各地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加以细化。
5.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计分
在三至六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分别计0.5分、0.7分、1分、1.5分。飞行、舰艇、涉核等国家明确的特殊岗位服役,每满1年,计0.7分。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计分。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特类岛服役的,对应六类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3500米至4500米、一类岛服役的,对应五类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2500米至3500米、二类岛服役的,对应四类艰苦地区计分;在三类岛服役的,对应三类艰苦地区计分。
6.滞留扣分。已按政策安置,因本人原因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转业干部,在所有考试考核总分的基础上,每滞留1年计扣10分,依次累加。(三)考核赋分结果运用
本考核赋分标准作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考核分打折计算时,在省级(含副省)单位安置的,考核占总分的比例不低于50%。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其他事项
1.考核计分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计算年限时,每满12个月计算为1年,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2.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转业干部,其安置所在地实行双向选择的,直接取得公务员岗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双向选择资格;实行积分选岗的,在同等条件(考试考核总分相同)下优先选岗。上述立功受奖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不得享受以上优待政策。
3.考核以移交时的档案内容为准,档案移交后补充的材料一律不作为计分依据。在安置过程中发现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涂改的,作退档处理,当年不予安置;安置后发现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按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考核工作由各级组织、人社、军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本办法由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有关要求(一)证明材料
①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地安置的转业复员干部,提供相应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街道办居住或单位工作证明。
②双军人单转进一方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留队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等复印件;双军人同转在同一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异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军官证、最新任职任免表、师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材料)。
③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有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起止时间)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④未婚和离异的转业干部比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的分别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⑤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须提供奖励通令复印件(加盖政治机关印章)。
(二)其他要求
湖北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将退回部队:
①弄虚作假,更改档案真实记录的;
②安置符合政策,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的;或者逾期未到接收单位报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确有特殊困难,报请安置地军转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到时限);
③在部队已患严重疾病,隐瞒病史,安置后一年内经省级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
⑤湖北省委组织部干部任前档案审核有严格要求,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对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干部档案中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基本信息存在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等问题,不能清晰、真实、完整反映干部情况的,由干部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作出结论(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提供不出原始依据材料的,按档案记载最大年龄认定。
(三)有关规定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军转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5〕31号)规定:担任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单位安排不低于副县(处)级实职。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发〔2007〕20号)规定:师职和符合相应安排职务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落实,仍按鄂办发〔2005〕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不得降两职安排职务。
近几年,湖北省军转安置部门对空军转业干部安置比较照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遵循转业干部本人意愿,尤其对空勤干部及边远艰苦地区转业干部给予了适当照顾,对正师职转业干部一般安排巡视员或副厅级实职,对副师职转业干部一律安排正处级实职(没有任职时间要求,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安置);对任职满三年的正团职领导干部安排正处级调研员或副处级实职;对不满三年和非领导职务的正团职转业干部安排副处级调研员;副团职干部在武汉地区一般安排主任科员;技术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技术岗位,若担任行政职务由具体用人单位按照惯例进行相应定职。
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其具体接收安置条件会根据每年形势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最终以该省(市)军转安置部门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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