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荒唐的鹦鹉案庭审中间,律师质疑检察官的问题让人深思!
这个荒唐的鹦鹉案庭审中间,律师质疑检察官的问题让人深思!
今天偶然间看到一个视频,是一个关于庭审的细节。估计有的网友看过了,这个案例是四年前的金华鹦鹉案,我们先把这个案例简单的跟大家介绍一下。据起诉书显示,林先生在厦门开设有一家专门的鹦鹉养殖场。被捕前,林先生的养殖场曾在一星期内孵化幼鸟上千只。2020年4月21日、5月17日,林先生分别向同案被告人曹某,以邮寄的方式,出售了17只鹦鹉,包含和尚鹦鹉和小太阳鹦鹉两种。2020年5月12日,一位买家联系到曹某,表示想买鹦鹉。在收货时,这位女士称鹦鹉死亡,并于当天在其所在的金华市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5月22日,曹某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7天后,林先生同样被刑事拘留,被起诉的罪名均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后林先生及三名被告历经四次开庭,最终被宣布取保候审而释放,关键的问题在哪呢?其实问题有几个方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第一个是办案人员在鉴定买卖的鹦鹉品种时,办案人员未提供涉案鹦鹉的活体以供检测,而是向鉴定机构邮寄了当事人手机里的照片。也就是说,鉴定机构以鹦鹉的照片为检材,出具DNA分析报告。这个问题立即被律师发现,同时向公诉机关提出异议,单凭一些照片如何能够鉴定DNA?公诉人立即傻眼了,他们确实没有想到这个问题,也根本没有想到会出现这样重大的纰漏。所以最后在律师的质疑之下,这庭审确实进行不下去了,很明显已经出现了重大的问题,最后不得不让三名被告取保候审。

第二个问题,既然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鹦鹉是野外品种,且当事人林先生的养殖行为也是当地林业局批准的,就不应该构成犯罪。但是尽管如此,当地检方却依据野生保护动物犯罪的方式进行了量刑,同时也给予了适用缓刑的建议。今年12月10日,检察院为三名被告人出具的量刑建议书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并无证据证实涉案鹦鹉为野外种群,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检察院建议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尽管如此,有律师表示,本案中涉及的鹦鹉只数超过10只,即便当事人有自首情节,在量刑上只能减轻为5到10年这一档,再往下减,法院需要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我一个普通小老百姓确实不太明白,所以我就不分析了,我只想提出我的一些疑问。为什么公诉机关在没有进行活体检测的基础上,单纯利用照片就可以出具一份DNA检测报告,这种行为是弄虚作假还是伪造证据。为什么这样的事情没有人追究,反而所有的人都盯着被告人,并试图利用各种手段来打击这个依靠自己的努力和技术饲养鹦鹉来谋生的老百姓呢?我们经常说要保护野生动物,其实根本的问题是怕这个物种灭绝,而本案中林先生的饲养行为其实是在不断壮大几种珍稀动物白资源,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为什么这样的行为反而会构成犯罪呢?我们到底是要保护野生动物,还是想要打击野生动物呢?

由我们日常的生活经验,我们也能够知道,大凡一个物种濒临灭绝的时候,很多国家和部门都会采取人工饲养的方法,来延续这一个物种,等到时机成熟之后再放归野外。其实本案的林先生通过自己的饲养,已经从原来的少量繁育出了大批,虽然他饲养是用来赚钱的,但人别人已经通过当地林业部门的审批,手续也是齐全的,为什么还会构成犯罪呢?难道就是因为饲养人的身份不同,或者是因为别人以此牟利了?但是不管如何,只要能够扩大这个种群,减少这个物种灭绝的机会,让这个物种的数量更多,其实不就已经达到了保护动物的目的了么?

所以说,这个案件确实让我百思不得其解,我甚至认为一些法律规定其实早已经偏离了立法的本意,已经变成了某些单位显示权威的工具。也就是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已经被一些法律人恶意解读,偏离了原来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变成了纯粹是为了衡量人们行为的一个工具。在我看来,这种司法导向是非常扭曲的,就比如我们现在争议最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如此。其实大家能够看出来,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保护了未成年人,还是伤害了未成年人,我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判断。正所谓良法善治,恶法非法,其实是非常有道理的。

我们再回到本案例中的第一个问题来看,很多法律人自诩为正义的化身,但是私底下却干着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就像本文这个DNA检测报告一样,很明显是一个伪造的证据,说得好听一点主要是为了证据链的完整,为了程序的正确;说得难听一点,就是弄虚作假,就是伪造证据的行为。我们这些法律人把眼睛凑近了被告人,拿着放大镜仔细观看,反正无论如何也要找出一些毛病来让被告认罪。但是他们却没有照一照自己,明明自己的行为都已经违法了,不但自己不觉得羞耻,不知道反省,还竟然大言不惭的给别人量刑,给别人建议,这不可笑么?

其实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很多冤假错案就是这样产生的。一些办案人员或者是相关的法律人员,他们自以为自己是圣人,不可能出错,也听不进去别人的意见,反倒认为别人都是坏人,都是在狡辩,只有自己才能够代表正义。所以在很多时候,这种过于武断的思想观念很容易让自己走入歧途。没有证据怎么办?可以严刑逼供啊,可以屈打成招啊,反正我认定你有罪,不让你觉得痛苦,你是肯定不会承认的,结果一打就招了,这不证明了我的正确么?证据链不完整怎么办?可以造假啊,反正他的罪名都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就不差一个程序的问题么?反正又不影响大局,我自己伪造一个就行了,反正让证据链完整,这个案件马上就可以结案了。一旦案件结了案,不仅是我的政绩,也是我英明的表现,还可以领上一笔补助,多好的事啊。

但是他们却没有想到,很多案件的真假其实就在关键的一两个证据,也就是一转念之间。正所谓一念成魔,一念成佛,其实就是这个道理。如果我们的办案人员能够认真一点,能够不怕麻烦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其实很多冤假错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是因为很多办案人员因为没有利益牵扯,只顾自己的个人利益,所以才会想尽办法把案件办得更快,办得更简单,这样就能够早一点回家睡大觉去。其实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为数不少,只是除了当事人,很少有人知道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