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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真是“三权分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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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真是“三权分立”的吗? “三权分立”应该算是美国政治的最大标签。 “三权分立”理论出现在君主制社会向公民制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制约君主王权,英国的洛克提出“分权说

美国真是“三权分立”的吗?

“三权分立”应该算是美国政治的最大标签。

“三权分立”理论出现在君主制社会向公民制社会转型时期。为了制约君主王权,英国的洛克提出“分权说”,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论政府》,1689)。其实“分权说”并不新奇,古希腊城邦时代、古罗马帝国时代就已存在,东方的君主官吏制中也有应用,甚至回溯到更古老的酋邦政权中,也有遗痕,只是每个时代、每个政治场景的应用不同罢了。其后,法国的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理论(《论法的精神》,1748),三权之间既保持各自独立性、又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当时,“海外殖民”是欧洲最火爆的事业。这种孤悬海外的殖民地,其主权由宗主国君主领有,君主委任高阶贵族担任其“总督”,按照宗主国的习惯、法令统治当地。但高阶贵族哪会跑到海外去冒险、吃苦呢,于是其指派其“管家”去代理,这些原本没有政治地位的管家被称为“殖民者”,因此贵族实际上是“遥领”、而非“实封”——不遥领,其政治动机反而会被质疑。

海外殖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经济上获利,这些高风险活动都是由各个贵族、财主们在背后投资的,宗主除了收税之外,对其成败并不承担责任,因此被称为“公司”,而这些殖民公司为了自保,都自我武装,“私掠”也是发财的方式之一。在外交上,若殖民公司间发生冲突,那都是“公司间的冲突”,适用“私法”而非“条约”,不会破坏宗主间在欧洲的关系。在特定条件下,比如殖民公司站稳了脚跟而得到宗主的认可,或为了宗主的重大利益,宗主会将其身份调整为“代表国家”,比如荷兰、英国的“东印度”、“西印度”公司之类——于此你会理解“上校”(Colonel)与“殖民者”(Colonist)在词义上的关联。这种手法多次使用,比如在中国清代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走私鸦片”就属于“公司行为”,而其在政权的授意下发动战争,则自定义为“维护自由贸易”的“国家行为”。这样不按套路出牌,让大清晕头转向、应对失措而吃了大亏。

“美国建国”的动因是北美殖民公司向宗主纳税、却不能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力,于是“管家们”(本土社会精英)联合起来、反叛宗主。13个殖民公司相互地位平等,去掉了宗主后更是“卓立”。若非“相互征服”,就只能“相互妥协”,在外部压力下,后者是唯一选项,除了为“相互制衡”而分权外,别无他途,而“三权分立”思想与此契合。于是,美国的先贤们把这一理念写进了《联邦宪法》(1787),从而“去英国化”。


按照该宪法及其修正案,联邦是由各个殖民公司转制而来的州政府(states)的合体,国会议员经国民间接选举产生,代表国民领有国家主权,拥有立法权、建军权;经选举产生的总统,作为元首统帅军队,对外宣示主权主体的存在,推行联邦政令;司法权分为执法权(警察)、公诉权(检察)和审判权(法院)三权,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终审权。州及以下政权以此类推,只是没有了对外权。

这是“三权分立”思想的第一次政治实践。由于存在联邦与州二级政权,州政权只向本州选民、议会负责,而无须向联邦政权负责,导致当时联邦的行政权被各州瓜分、占有,仅剩外事权——这显然是洛克的分权思路。对州而言,其不能接受“去了个婆婆、来了个嬷嬷”的政治套路,这是“合众”(United)的前提。妥协之下的“美利坚合众国”仅是一个“邦联”体系。

州政权高度自治,自行立法、自定税收、自组民兵,其居民皆为“州民”。为了自家利益和选票,州政府间设置关卡、相互竞争。此时,州长是热门职位,因为“政治即行政”,而“行政即人事”,有人将其合并为“政治即人事”——这是调戏学理。联邦政府要钱没钱、要权没权,甚至没有“国民”,直属地只有狭促的“哥伦比亚特区”,总统华盛顿只是一个“虚君”,有职无权地干了二届之后,就被资助他的老婆揪回家去了,除了不恋栈外,政绩乏善可陈。而国会中,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派”和以杰斐逊为代表的“自由派”还在打笔墨官司。

由于各州法律不尽相同、州“特许经营状”标准不一,随着州际活动越来越频繁,纠纷也就越来越多。州际战争没有发生,群体械斗(后被称为“黑帮势力火并”)倒是司空见惯,一些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宣告其自己“依宪法”而拥有宪法解释权,对联邦内各级议会立法、政府政令拥有审查权,从而在法理上将“邦联”捏合成了“联邦”,意义深远——当然,真正的“联邦”是通过“南北战争”(1861-1865)打出来的。其后,在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依据宪法,联邦政府拥有州际商业管理权,地方州垄断商业的法律违宪、无效。这为全美建设统一市场奠定了基础。

沿着联邦最高法院铺就的道路,联邦政权的权力不断扩大,美国终于走上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之路,那就是司法权独立,而对外权则拆分到立法权和行政权之中。由此,这个在宪法生效时还没有办公场所、人选非经选举产生的机构,不断通过判词、司法解释、法律审查等手段,自我赋予了美国最高权威,保障了美国的政治、社会活动沿着其解释的“宪法精神”前行,甚至多次裁定“少数票候选人”当选总统,1824年的亚当斯、1876年的海斯、1888年的哈里斯、2000年的小布什,都是手摇法院判决书、走进白宫的。


这就值得掰扯了:(1)为什么由选举产生的、代领国家主权的国会不能确定选举结果呢?不能,因为国会议员会因政治偏见而影响其判断和行为,从而偏离宪法。(2)既然国会制定法律、联邦最高法院按律审判,那么国会能立法而推翻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吗?不能,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只依据已成宪法进行裁决,并依据已成宪法对国会立法进行审查——这无疑是一个连环套。想解套?除非“修改宪法”,而这需要两院各以2/3 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州议会通过、批准(或类等设定)——难比登天。实践中,除了宪法颁布时就已附列的10条修正案,至今的230多年中,只增补了17条被联邦最高法院首肯的修正案,而本体未变。

所以联邦最高法院也称“宪法法院”,而宪法实践的实质是什么,只能祈听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玉言”(宪法解释),包括其自我纠正错误的宪法解释,比如对“国民”资格与权力的认定。那么,原来说定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呢?我只能说:不存在。

政治伦理上,国家是政权与国民社会的合体,国家(State)、政权(Regime)、执政机构(Governing body)不是同等级体,三者间,国家>政权>执政机构,执政机构代表政权管理国民,而国民权力的合体又构成国家,形成闭环。拆开来,假定国家是一个稳定的政治常数,政权则是从国家中剥离了普通国民、由强势精英组成的群体,而执政机构是该群体中获授执行权者构建的组织。在该组织中,立法、行政成员都由选举产生,是为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离),但司法裁决者(法院法官),则只需要政府提名、议会通过,而不由反映国民意志的选举产生。作为特定事务官,其“依法”限约议会立法和政府行政。

能够脱离国民意志、辖制执政机构的,那只有政权,亦即,法院法官属于政权层面、而非执政机构层面,具有上位性。由于三方不在一个伦理层面上,那么,说三方之间属于对等、制衡性的“三权分立”关系,岂不是学理上的“乱伦”?

本质上,国家层面的、意识形态上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既和政权的正当性、行政的合理性不是一回事,也和权力理性下的法理也不是一回事。换言之,“五月花号公约”、“论法的精神”、“独立宣言”都和“联邦宪法”不是一回事。这就是杰斐逊和汉密尔顿之间的歧见,这也是联邦最高法院敢于“依法”超越国民意志的原因。管理法官的也是宪法,宪法作为社会公共契约,就是自定义的、虚拟的“国家”。

那么,这种格局的美国属于什么政体呢?我认为:美国属于长老制下“府院分治”政体。宪法法院的大法官们就是长老,或长老代理人。一旦府、院二厢冲突,就都要乞告宪法法院的长老们来裁决了。


长老制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政治制度,类近于氏族长辈议事,远早于竞争性的酋邦政权。当族裔融合成社会时,酋邦政权出路有二,一是集权独裁,形成君主专制制,一是合伙共和制。古希腊的商贸经济决定了其走向后者,即有足够实力的氏族男子作为“公民”(实为贵族),组建“公民议会”,来共同决策跨氏族的公共事务(Polis,政治),并由“执政”团队负责落实,而“元老院”则是咨询、复审政治决议的机构(College)。其后的罗马共和政权也承续了这一形制,“元老院”核定执政官,只是后来执政官们养敌自重而僭越,形成君主集权的“帝国”。

这都是早期长老制的形制,那时没有“国民”概念,“长老议会”是各方势力的“议价场”,而无需向社会负责。中世纪中,教会主教们是君主、贵族领主的“神父”(Father),节制世俗,后期,教会昏愦,对世俗政权的约束力下降,宗教改革来临,其中在加尔文派的基本教旨《第一规则书》(约翰·诺克斯,1561)中,既倡行社会以议会为平台而共和,也在教会内部治理中恢复长老制,认为其符合《圣经》的指引。早期美国的社会主体为WASP,清教徒们自然顺延这一治理模式。在世俗化生活中,《联邦宪法》就是社会的“圣经”,而这也就是联邦最高法院能够突破“三权分立”的学术原则、而被社会所接受的原因。

长老制契合普通法与宗教社会习俗。而世俗的宪法既要照顾族群传统习俗,也要面对社会现实,还要融纳新思想、新政治路径,方能符合时代的诉求。与之前的成文法、普通法宪章不同,美国宪法一个重要的时代性特点,就是不论在价值取向、还是语言表达上,都用权力理性来克制宗教情结,以尽量消除宗教、尤其是宗教歧视、宗教压迫在政治生活中的遗痕。所以,你无需用“阴谋论”来理解美国,这是美国社会状态决定的。参议院不是长老院,它是为了防范“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而设置的制衡环节,倒是君主立宪制中的“贵族院”是公开的长老院。

美国不仅在政治上推行长老制,在经济运行、管理上也如法炮制。经过“镀金时代”的疯狂竞争和混乱危机之后,金融信用缺失,阻碍了资本的效能和经济的发展,于是,由当时主要的财阀联手,组建了“联邦储备系统”(1913),承担着联邦中央银行的公共职能。其核心管理机构是“储备委员会”,委员们都是美国经济中的长老、或长老代理人,由总统提名、国会任命,却并不听命于府、院——这就是其坚守私企地位的法理。不同于宪法法院的长老们,他们有任期,最长14年,而前者没有。

美国的很多领域都有长老们的身影,或显性、或隐性,或以私人机构面目呈世。长老们形迹隐秘,除非必要,其往往不公开干预庶务,放任代理人、执行者操作、乃至试错,而是在暗中平衡、校正各方权力、利益和行动路径,形成“暗室政治”,使得很多公共事务在曝光前,就已议定,造成了美国政治中“阴谋与阳谋”并存的特性。当2019年特朗普与国会互掐时,“deep country”(隐形国家)、“deep state”(深层政权体系)的说辞泛上台面,说明特朗普是被逼急了、而口不择言,也说明射向肯尼迪的子弹复又悄然上膛了。


美国从来不宣示自己是“长老制”政体、或具有该色彩,因为它与宪法“去宗教化”的理念相悖。拿出来显摆的都是“三权分立”,以标榜自己政体的先进和观念的理性,建立起“制度自信”——这就是政治正确。毋庸置疑,在宪法颁行后的230余年中,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很多效仿美国“三权分立”的国家,却都坠入了“没有富贵命、却有富贵病”的陷阱,一脸的懵圈——这算不算是一个“巨坑”呢?

孙中山早年在美国混迹会道门,深谙隐性权力的强大和狠辣,也为剔除君主集权中考试、监察附庸行政之弊,于是提出“以五权分立救三权鼎立之弊”(1921年演讲),将考试、监察之权拎上政权(Regime)之位,既限约执政机构的专权,又让隐性权力走向阳光。但如此“训政”剥夺了民权,实践中又被冗长的流程消弭了效率,最终沦为政治花瓶。

而暗室里的“悄悄话”依然不绝于耳,却又听不清。



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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