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名权的侵犯行为有哪些?哪些行为是侵犯了姓名权
子女姓名权的侵犯行为有哪些?哪些行为是侵犯了姓名权
姓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的,是与生俱来的,是我们父母给我们的,姓名是我们每一个人生来就有的,所以姓名权也是我们生来具有的权利,那么子女姓名权的侵犯行为有哪些,哪些行为是侵犯了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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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权的侵犯行为有哪些,哪些行为是侵犯了姓名权?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李那律师解答: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李那律师解析:
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2.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其方法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4.返还财产。
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
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