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败退台湾后:实施土改与打击台独
蒋介石败退台湾后:实施土改与打击台独
蒋介石兵在台湾吸取大陆失败的教训,1953年推行了《耕者有其田条例》,规定地主所占耕地凡是超过一定限额之上的,一律由“政府”征购后转售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政府”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支付方法是采取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是较温和的土改。
蒋介石在台湾实行土地改革,不失为明智之举
蒋介石兵败逃台以后,吸取大陆失败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生产、改善民生的措施,以巩固其统治基础,当务之急就是着手解决农村土地问题。
在台湾历史上长达半个世纪的日本占领时期,台湾经济遭到极大的破坏。日本在台贯彻“工业日本,农业台湾”的政策,把大量历代汉族和高山族农民辛勤开垦的土地没收为官有。在他们的巧取豪夺下,全台68.5%的耕地、山林归殖民政府、日本财阀及少数人占有,广大农民几无立锥之地。台湾地主的剥削强度和农村阶级对立的尖锐程度,比大陆诸省有过之而无不及。
蒋介石一到台湾便宣称:“我们要为坚持、实现三民主义而战,满清革命时期,我们乃是以民族主义为重心;在军阀革命时期,则是以民权主义为重心;在今日国民革命时期,乃是以民生主义为重心。”实施民生主义的起点,便是开展“土地改革”。
蒋介石政权的“土地改革”是分三步进行的:
第一步:“三七五减租”。
一是限定耕地租额。扣除种子、肥料等成本费25%,剩余75%由农民、地主各得一半,即37.5%。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出产物的37.5%。原约地租超过37.5%者减至37.5%,不及者不得增加。这就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地租负担。
二是确定耕地租期,巩固佃权。1951年6月,台湾当局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短于6年,对不到6年而地主撤佃的情况作了种种限制。该法案颁布后,佃农只要与地主签订租约,即可取得至少6年的土地支配权,在此期间,只要每年交纳总产量的37.5%地租,产量增加租额也不变。因此,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遂热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保护了佃农利益。
三是灾歉之年地租减免。因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作物歉收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乡镇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查勘歉收情况,认定减租办法。地方发生普遍耕地因灾歉收获量不及三成者,应予免租。
第二步:“公地改领”。
日据时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占有大量土地,台湾光复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了这些土地,名曰“公地”。1948年4月,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划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出售。这种小规模的试办公地改领,因次年推行“三七五减租”而暂时中止。1951年6月,台湾“行政院”核定“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开始以贷款方式向农民大规模实施公地改领。实施办法是以放领土地的作物全年总产量的两倍半为地价,按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半自耕农等顺序承领土地,承领者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所有者,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承领公地的价款负担较“三七五减租”轻,农民可从中获益,而放领公地的地价收入则主要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和发展农业生产基金,以改良水利设施和增加农业贷款。
第三步:“耕者有其田”。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改革”,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阶段的土改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3条基本原则:采取温和手段;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地主所获地价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1953年1月26日,蒋介石下令颁布《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规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实施。